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                2013.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相关法规—— 
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税总发[201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 印冠名发票审批取消 
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4]14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74号 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2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取消

 3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