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修改]

建市[2015]20号                         2015-1-31
建办市函[2015]38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建办市函[2015]87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屋提示——依据建市[2015]17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