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2015.2.3
税屋提示——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八条第二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第十三条废止。
(税总发[201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系列解读1<张学斌 王建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系列解读2<张学斌 王建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系列解读3<张学斌 王建伟>
关于国税总局2015年7号文的解读 (德勤)
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新突破 <王建伟>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快评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税务总局7号公告中“中国的可能税负”的理解 (中国国际税法智库)
国税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可否溯及既往? <华税律师事务所>
跨境并购重组活动中间接转让的税务筹划要点 <周启光>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避税安排和税收应对 <周怀世>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