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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8]25号                   2018-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支撑,有利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助于破解基层执法资源不足、监管执法精准性不够、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失等难点问题,对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作为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点任务

  要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一网归集”是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三方使用”是指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1.及时全面归集涉企信息,推动形成企业信用精准画像。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归集涉企信息,提高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总体覆盖率,推动实现“应归尽归”和“应公示、尽公示”。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办案、谁录入”,实时归集依法履职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联合惩戒、简易注销、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异议信息,做好与工商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企业迁入迁出数据流转、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公示信息异议数据交换、简易注销异议下发等系统的对接使用。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和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在巩固年报率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全景画像。

  2.加快推进数据协同共享,有效实现政府部门精准监管。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契机,加快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互融,实现公示系统涉企信息在各级政务部门的开放共享,打通“放管服”改革数据流转“经脉”,简化优化企业办事程序,降低群众创新创业成本。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告知其需要申请审批的部门和事项,同时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以精准推送或平台推送的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并建立健全提醒催告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功能,推动市场监管工作实现数据通、业务通,有效支撑“多证合一”“电子营业执照”“证照分离”“双随机、一公开”等改革措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