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股权资产,影响重大的,应当在收购资产的临时报告中披露收购标的具备的重要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主要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构成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要知识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知识产权增加的,应披露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及取得时间。涉及职务成果的,应披露作者或发明人在公司任职情况、该成果注册登记情况;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应披露受让程序(包括合同签署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等)、受让价格等。知识产权减少的,应披露其账面价值、减少原因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应披露评估方法、评估价值、不同评估方法导致的评估结果差异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自有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或仲裁,并分析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披露新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相关经历,包括历任职务、主要负责内容及工作成果;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研发及业务的影响。

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曾在除公司外其他机构任职的,应披露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事项的纠纷,如有,应分析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数据侵权、泄密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影响程度及相关整改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