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包括研发支出前五名的研发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明细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应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业务模式与资源要素、产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

对应关系包括各类业务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类型;各类业务所应用的主要知识产权及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作用;从事各类业务的主要人员构成;开展各类业务取得的收入、投入的成本以及毛利率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迭代的,公司应披露迭代情况,包括迭代周期、内容、客户变动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中包括通信工程、安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系统集成等工程咨询、设计、施工安装的,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发包方及分包方是否存在纠纷,分包方(包括劳务分包方)拥有资质的情况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报告期内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如有)的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的,应披露:

(一)公司报告期内获取数据的方式、渠道及数据类型。公司存储数据方式的变化情况,公司对数据存储安全的管理措施的改进情况(如有)。

(二)公司报告期内应用数据的方式及关于数据保密的措施,分析是否存在数据侵权情形及风险,保密措施是否完备、有效。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IT外包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内IT外包业务的内容、客户群体、服务区域;涉及互联网众包或再分包业务的,应披露知识产权权利约定、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公司对项目质量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呼叫中心业务并提供外呼服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内人员变动及培训情况。报告期内存在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披露合同签订情况、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资质情况;存在被主管机关责令整改情况的,应披露整改原因及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银行卡或其他支付机构收单外包业务的,应结合报告期内消费者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资金流走向分析公司业务是否涉及交易管理、资金清算、风险监控等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集成电路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环节自主完成及委托加工情况,分析对委托加工方及供应商(如有)是否存在依赖。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教育信息化业务的,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教育机构的合作方式及变化情况,与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对接方式,公司服务平台注册用户数量及保有情况,公司产品的推广方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众筹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具有金融属性的机构提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应披露公司从事上述业务的专项规定(如有);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向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如有);报告期内客户所处行业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国家宏观政策、行业监管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分析上述政策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是否存在因客户监管政策变动导致业绩不稳定甚至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表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结合业务运营模式披露收入确认方法,包括确认收入的时点、依据、条件。

(二)结合业务运营模式披露成本构成及成本核算方法。涉及人工成本的,应披露人工成本的归集方法、分配方法、结转方法以及内控措施,包括项目人员工时统计及核算方法,归集于人工成本或期间费用的依据等。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取得或丧失相关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许可、行业准入许可、其他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