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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24号 2018-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据此,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
工商总局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法
律
明
确
的
工
商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目
录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4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3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4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5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6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7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9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10设立出版单位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11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