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4]26号 2014-3-21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涉及行业准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合并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中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收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购应由被收购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购申请书;
[二]收购整体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结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后续安排;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主管机构同意其转让或投资的证明材料、公开挂牌转让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收购的情况;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六]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采取受让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八]采取认购增发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被收购保险公司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保险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起至相关股权或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收购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