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业绩。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