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改革港口经营审批。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6.改革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和监管。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五)推进商务改革。
改革典当行许可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六)推进农业改革。
1.改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改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3.改革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七)推进医疗卫生改革。
1.改革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3.改革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5.改革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八)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改革。
1.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优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在生产许可证审批受理后,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批机关采信检验结果。对省级发证产品,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研究取消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枕、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探索推进对部分产品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发证告知承诺。
2.改革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取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九)推进文化、旅游等领域改革。
1.改革印刷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2.改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限境内、入境业务)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