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12号 发文日期:1996-02-1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废止。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8]16号关于对股票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国税函[2007]244号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