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40号 发文日期:1994-06-2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

      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财税[1998]16号关于对股票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国税函[2007]244号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9]285号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