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共有二十五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是总则,主要阐述起草《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办税服务厅的特定内涵,开展办税服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六条和第七条则是明确界定办税服务厅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是《办法》的核心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要求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厅的职责,规范设立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充实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保证职责落实到位;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是办税环境建设,主要包括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功能分区、窗口设置、设施配备以及标识应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是从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的角度,提出日常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激励以及考核监督等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是附则,主要内容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为什么要对办税服务厅做这样的职能定位?
多头办税、重复上门一直是纳税人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一般应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和办理".2007年印发的《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中也要求,"坚持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全程服务,都是出于方便纳税人办税提出的。因此,我们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四、总局对各地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要求的规定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进行了统一规范,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完成。近期总局还将下发文件对办税服务厅的内部标识,如办税服务厅的服务窗口、功能区域、服务设施的名称进行规范,目的都是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办税。
五、对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的具体的操作办法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的对外窗口,改进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关键是要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因此,各地应把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办税服务厅。我们在《办法》中提出了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的激励、保障措施,如:实行定期轮岗,并在干部交流、培训、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等。这只是原则性规定,还需要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配套落实。目前我们正在与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我相信很快就有一些具体的激励措施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