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国税发[2009]128号: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制定《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办税服务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办税服务的主要机构和场所。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对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满意度具有重要作用。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办税服务厅的建设经历了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和税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办税服务厅已成为涵盖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涉税审核(批)文书受理、发票发售、缴销、代开以及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法宣传、税收资料发放等各类事项的综合**载体,是征纳双方沟通的主要桥梁,是展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形象的重要窗口。截至200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共有办税服务厅18206个,其中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7144个,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11062个。近年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下,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办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们同时也应看到,与日益增长的纳税人需求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的要求相比,办税服务厅在服务制度、服务环境、服务方式、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存在规范标准不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现象。《全国2010年~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修改稿)》中,对未来三年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也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加强对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既是情势所需,也是要求使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多年来办税服务厅建设的成绩与不足进行了认真总结,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办税服务的趋势要求、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以及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建议,起草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