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上述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数额,调增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同时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凭证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宜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