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275号                        2013.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科目
改征增值税的收缴、退库和调库,按照下表所列的科目执行:

科目名称

科目说明

101

01

04

 

改征增值税

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01

改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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