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七、在税务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八、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

  九、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十、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十一、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为配合《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以下称《公告》)。现就执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如何认定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与鼓励类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

  按照《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作为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条件之一,被投资企业要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鼓励类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鼓励类项目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6号)所列的目录。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鼓励类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包括与鼓励类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研发活动、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和其他经营活动。凡被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者投资期限内至少开展了一项《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所列举经营活动的,即可以被认为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提交资料时间可以选择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递延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可提请地(市)税务机关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商务部门出具意见。

  二、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过程包括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的要求,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暂不征税申请,通过处置投资资产收回直接投资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境外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