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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1-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鼓励外商投资及企业‘走出去’

财税[2017]88号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

  (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研发活动;

  (三)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四)其他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税款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有疑问的,提请地(市)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五、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六、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