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3]1772号 2013-09-13
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中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8部门决定启动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城市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新抓手,将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途径,将推动电子商务的法规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为国家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提供实践依据,开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是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新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挖掘消费潜力、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升级,对于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建示范城市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研究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法规政策,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研究出台仓储建设用地、配送车辆管理等支持物流快递行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制定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网商、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互联网支付、跨境支付发展的政策,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二)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智能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物流信息平台,支持农村、社区、学校的物流快递配送点建设,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推动电子支付创新应用,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环境。
(三)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推进通信网络和移动金融可信服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机制,建立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通信、物流、支付等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四)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服务;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信息化创新,在跨境贸易、农业、生活服务、城市社区、旅游以及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做大做强,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五)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各行业、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