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对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
  财预[2012]463号文件的出台,化解了地方政府债务不断累积的长期担忧,长期来看,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应将有所下降,但短期内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资金周转将受到一定的**;同时对于地方政府的新老债务,其债务风险也有所区别。
  1. 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文和财预[2012]463号文件已土地储备机构债务、保障房名单企业债务以及以前已签订BT应收款为基础的债务统称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隐形债务显性化,原有债务的保障程度有所提高;地方政府对于新增债务规模控制加强;同时财力增长的可预期性,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地方政府债务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所降低。

  2. 从短期来看,该文件出台后,地方融资平台诸多融资渠道被停止或者严控,融资平台融资环境有所收紧,地方融资平台短期内资金周转将会受到一定的**。
  3. 对于融资平台2013年以前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由于政府债务的显性化,债务的保障程度更高,而2013年及以后年度政府性项目形成的债务,其偿还更看中其自身的现金回流,其偿债风险高于老债。

  三、对企业债券市场供给的影响
  财预[2012]463号文件的出台,中长期内将对城投债的供给量形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1. 首先从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来看,近年来融资平台融资行为频繁、债务规模快速增长,且融资平台对其他企业的发债担保也较为普遍,按照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规定,也应将其担保额的50%计入负债额,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率更高;其次,从融资平台的净资产来看,财预[2012]463号进一步加强了对融资平台注资行为的管理,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因此地方政府通过注入土地资产迅速做大净资产的可行性较低,而净资产一方面是核算企业发债额度的计算标准,另一方面也是衡量企业资产负债率的重要因素,在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攀升,但净资产中长期内无法大规模增加的背景下,融资平台城投债发行额度大幅提高的可能性很低。
  但由于企业债券申报和发行具有一定的时滞,以及融资平台短期内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做大净资产,因此这种影响可能主要是对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城投债市场供给。

  2. 决定城投债发行量的本质因素在于市场需求和融资动力,而不在于发改委。按照前面所述,2013年以后申报发行的城投债,由于其债权保护条款弱于2013年以前发行的城投债,因此2013年以后新发行的城投债风险溢价的高低以及投资者风险偏好程度也影响着城投债市场的供应量。

  3. AA-企业发行难度加大。按照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文件精神,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但按照财预[2012]463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除公共租赁房和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因此,适合发行企业债券的城投企业仅为从事公共租赁房和公路等公益性项目的城投企业,AA-城投债供应量将大幅缩减。

  四、对城投企业信用基本面的影响
  1. 从主体信用看,城投企业主体信用风险是由企业自身实力、政府信用状况以及政府支持三方面因素决定,虽然地方政府债务系统性风险从长期来看将有所降低,但是该文件出台后,在企业自身实力无法迅速增强(注,现阶段城投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共资源价格的提升),而在政府对于企业支持力度明显减弱的背景下,城投企业主体信用状况,理论上讲应该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对于从事公共租赁房、非收费性公路的融资平台,政府对其支持力度没有改变,该类企业是地方政府各平台中主体信用风险最低的一类城投企业。从债项信用看,财预[2012]463号文件出台后,城投债的债权保障措施会减弱。

  2. 当城投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会对其信用基本面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一, 城投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一般通过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及其附注可以验证。若存在该种现象,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限期清理整改,这对地方政府和城投企业造成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