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解读《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财预[2012]463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这是继2012年11月5日以来,时隔1个半月后,相关监管机构针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管理的第三次发文,旨在制止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
  通过对财预[2012]463号的解读,下文主要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企业债券市场供给、对城投企业信用基本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剖析。
  一、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影响
  财预[2012]463号文件通过规范融资方式、制止违规担保两个措施约束了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政府性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张。
  1. 禁止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向影子银行举债的融资方式。
  文件第一条规定,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团体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特别指出不得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文件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可以看出,政府公益性项目向影子银行的融资业务予以禁止,融资平台公益性项目(公共租赁房、公路)即使有BT回购,但信政产品、融资租赁产品、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相关产品均予以叫停。

  2. 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融资方式。
  文件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但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采用BT模式的除外。2013年以前,BT运营模式确实是融资平台获取各类融资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该文件出台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融资平台政府性项目的融资规模。同时,相对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而言,公共租赁住房和公路等公益性项目投资规模很小,即使其可以采取BT模式融资的,但其新增债务规模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影响很小。

  3. 规范融资平台以土地进行融资的行为。
  文件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同时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通过BT回购和土地抵押是融资平台获取各类直接和间接融资的两大法宝,前面已分析BT回购方式除个别情况适用外,其他情况是严格禁止的;与此同时,该文件对于土地融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限定,融资平台融资能力将明显弱化,融资规模也将有所下降。

  4. 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文件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规担保承诺,该条规定在国务院2010年19号文就有明确规定,但与上次不同的是,尤其强调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这是对于本文件第二条的强化,也就是说,对于该文件出台前签订生效的BT协议,以及该文件中所指的公共租赁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后续仍可签订的BT协议,均是遵循市场化的运作手段,不得将其纳入预算进行偿债担保。因此,该文件出台后,原依赖政府隐性担保获取各类融资的方式不再适用,融资规模也将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