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认缴登记、年检检验验照制度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改革精神,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形成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有关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
http://.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2月14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