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2]615号 2012.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大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分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3年起修订完善有关税收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规定
(一)企业划型原则
1.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以《规定》为依据。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
2.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按年确定。2012年是企业划型第一年,由于时间原因,只报送年报;2013年起报送月报。企业划型一旦确定,年度内各月一律不做调整。
3.企业划型工作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划型所需数据从征管系统中取出,分别进行数据的整理、交换和比对。按户交换基础数据,按户比对划型结果,同一企业的划型结果两家必须一致。
(二)企业划型标准
1.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要求,中小微企业划型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销售)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进行。考虑到目前税收征管系统中“资产总额”这一指标信息缺失严重,总局暂定税收上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和“营业(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1。
2.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金融企业具体分为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五大类,考虑其行业特殊性,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现暂定划型标准为“资产总额”单一指标。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企业划型的数据来源
1.“从业人员”指标,数据来源于税务登记信息。各地可根据总局规定的企业划型数据交换、比对和认定时间,实时从系统中提取。
2.“营业(销售)收入”指标,数据来源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分别处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汇算清缴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收入”。(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其“营业(销售)收入”来源于企业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的第1行“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核定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的,则来源于该表的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3)实行核定税额的,由于缺乏有关数据来源,暂定按微型企业统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营业(销售)收入”数据来源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个体工商户,其“营业(销售)收入”指标,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其规定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累计销售额”(1-12月累计)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的“营业额”(具体取数于申报表中“营业额”大栏下的“应税收入”)来确定。
3.“资产总额”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列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
上述各指标,2012年、2013年以2011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2014年以2012年企业年度申报表中各有关数据为依据,按年依次类推。
(四)企业划型的数据交换和认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