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条 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