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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21号                   200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08年3月3日起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集团控股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
集团共为约3,975万名个人客户及约195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集团拥有约24.4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5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2007年上半年集团实现总收入为690.21亿元,净利润99.69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和上海上市。

二、组织领导
1.总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全国专项检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稽查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各省级分公司的专项检查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导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分工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地税稽查局)。
2.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地营业部(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国、地税稽查局)。
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四、检查时间安排
2008年2月,进行查前的准备工作。
2008年3月3日,各地国、地税稽查局统一开展全面检查工作。
2008年6月30日,检查工作结束。
2008年7月,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

五、查前准备工作内容
(一)业务培训
2008年2月中下旬对各省国、地税带队检查的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财务核算原则、会计记账方法及税收政策等业务进行专项培训。
(二)调取有关征管资料
检查前,检查人员首先要到征管部门调取被查对象的征管资料、数据,并对所调取的资料进行*了解,把重要的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动的指标,作为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三)制定检查标准
各级检查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阶段,明确检查的方法、内容、工作流程、日程安排、取证的标准、证据的保管、检查文书的填写等要求,使此次检查统一规范、步调一致,保证全国检查的顺利、有序进行。

六、检查年度及检查内容
主要对纳税人2004年至2006年度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及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各级检查部门应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
(一)收入类项目的检查
保险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重点检查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帐的问题;有无假退保问题,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