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支付金额:指在当次就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除基金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支付金额以外,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合计=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合计=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四、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打印(填写)要求
  中央医疗收费票据要按照实际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规定项目如实打印(填写),未发生或未实行的医疗项目不予打印(填写)。
  (一)关于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要求。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门诊收入项目。
  实施医药**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 “医事服务费”,记入“诊察费”项目。未实行医药**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 “诊疗费”,记入“诊察费”项目。
  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横向打印。先打印本次有发生的全部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打印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打印不足时,明细项目可附纸打印。

  (二)关于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打印要求。实施医药**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 “医事服务费”,填入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诊察费”栏。未实行医药**改革试点其他医疗机构收取 “挂号费”,填入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空白栏;收取“诊疗费”,填入“诊察费”栏。
  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设立的“其他门诊收入”,可在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空白栏填写。

  (三)关于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要求。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住院收费。
  实施医药**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住院“医事服务费”,记入“诊察费”项目。未实行北京市医药**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住院“诊疗费”,记入“诊察费”项目。
  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横向打印。相应明细项目按照上述有发生的项目顺序通过附纸打印。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在使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反映。

  附件:
    1.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式样
  2.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式样
  3.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4.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