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综[2013]52号 2013-8-30
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
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
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同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事宜。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要求,申领、使用、保管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并积极推动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使用等信息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二、中央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
(一)中央医疗收费票据种类
1.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
2.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
3.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4.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二)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和规格
中央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规定如下:
1.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为一式一联(收据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1。
2.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2。
3.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3。
4.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规格为:横宽19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mm,具体票样见附件4。
三、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说明
业务流水号: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票据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具体打印类型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公疗医照、离休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农合。
等级: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为无自付、有自付、全自付。
基金支付:对于城镇职工和超转人员,指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原公疗)、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总和;对于城镇居民,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对于公疗医照人员,指公费医疗资金支付的费用;对于离休统筹人员,指离休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对于工伤保险人员,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对于生育保险人员,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