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七、 准备情况及推行计划的上报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工作,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并在2009年5月底前将业务技术准备、业务技术联系人等情况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联系人:所得税司,岳光富,电话,01063417875;征管科技司,鲁钰锋,电话,01063418697;信息中心,柯琥,电话,01063417638;陈颖,电话,01063417643。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设备及配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