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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