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财税[2013]106号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联名反馈意见的公开信

致:国家税务总局
致:国家财政部
抄送:国家商务部

  尊敬的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及各级主管机关领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全行业欢欣鼓舞,认为行业原有的一些问题(如政府规费及海外DEBITNOTE不能抵扣等问题)得到了重视和适当的解决。

  但是“106号文”发布至今,并没有实施细则出台,导致全国各口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及相关行业乱象丛生。主营业务停滞,发票无法开具,运费款不能回笼,整个货运代理业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的严重危险!

  中国国际海运网与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香港注册民间货代组织)*货代企业,进行调查、问卷、访谈,汇集了货代企业意见。现就三项核心问题,向国税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及各级主管机关领导作出汇报,并真诚希望所反映的问题有利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则出台。

一、“106号文”没有细则,导致民族货运代理企业面临倒闭
1、盛外企势力,弱民企发展
国税总局对“106号文”有如下的官方解读:“106号文”所涉及到免税,仅仅针对直接与境外或境内船公司、航空公司、国际汽运公司结算者,国税总局将此定义为“一代”(与国家商务部原来定义的一代有很大差异)。这一解读完全忽略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占95%以上民营企业,双重税制,支持了海外公司和国有大型船代企业,对中国民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及相关链条却是致命的打击。
2、企业关闭,百万失业
货运代理业是个弱势行业,但承担中国4万亿美元进出口85%以上的服务重任。近些年来,货代行业经营艰难。如果“106号文”继续增加企业税负,并制造不平等纳税框框,导致中国三十多年努力发展起来的民族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出现最大危机,中国国际物流业将由外企掌控。大量货运物流企业倒闭,成百上千万的从业人员将被迫面临失业。
3、票据难开,运营瘫痪
货代企业承担不了运费全额6.83%税率,或等待政府细则出台,不能给货主开具发票即不能收款,现处于周转资金不能回流的严重局面,企业运营处于瘫痪状态。

二、“106号文”没有细则,不利中国国际贸易及物流长期健康发展
1、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由于内外税制、税则不统一,导致以下局面:大量出口货运条款将改为FOB,进口货运改为CFR;内资企业开始海外注册,运费在境外支付;外资掌握中国航运资金命脉和流量,大量外汇和资金外流,不利国家金融中心战略。

2、国际竞争力丧失,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的建设
由于内外存在税差,导致中国对外贸易报价提高,抑制中国国际贸易总体发展。贸易量的进一步下滑,导致中国航运企业运行更恶化,最终致使中国外贸行业和物流业的国际话语权降低,不利航贸大国和强国地位的建设,同时也将有更多的企业倒闭和更多的从业人员失业。

3、税金外流,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由于内外税额不一,内资企业寻求海外注册公司,外资企业国内经营,国外报税导致中国资金外流,国家税收严重流失境外。同时,企业营业能力下降,规模减少,企业纳税总额也相应降低。这些都不利国家总体财政收入。

三、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解决目前乱象问题
1、 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国企和民企,同一规则纳税。
2、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原则上执行增值税,明确零税率或免税项目实行增值税。
3、106号文的基本精神应该是“税抵税,额减额”,即:
3.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当然享受免税政策。
3.2依“106号文”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下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允许“差额纳税”,即“额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