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3依“106号文”不可免税的应税服务部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抵税”。

以上反馈意见和建议,仅代表货代企业和纳税人的心声,其宗旨是有利中国货代企业、有利国家、有利中国国际贸易结构性健康发展。我们反映的问题可能不够全面,也可能有失偏颇的地方。如果有关部门领导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我们愿意随时作当面汇报。
盼望批复。

中国国际海运网
WIFFA国际货代联合会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