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12]117号                            2012-11-22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及分析工作,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部修订了2013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和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简称效益月报)填报使用统一的利润及相关指标表、资产负债指标表、生产经营指标表(详见附件1),以及编制说明、代码编制规定以及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3、4)。

  二、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效益月报继续按照“分别编制、分别汇总和分别上报”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财务和产权关系由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母公司或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企业效益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应随意减少。
  (一)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2013年企业财务关系新列入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月报编报范围。 
  (二)各中央部门除报送当月汇总数据外,应同时报送其所属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教育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工信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等9个中央部门除报送当月汇总数据外,应同时报送其所属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大扩大非国有企业编报范围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将符合规定标准的大中型非国有企业、已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和需要申请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新增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非国有企业效益月报。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效益月报的统计范围和口径,切实提高数据上报速度和质量。
  (一)保持月报报送企业户数的相对稳定,每月对上报企业数量进行核对,并在向财政部报送月报时说明企业数量和变动情况。因关闭、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引起快报上报口径发生变动时,应同时附报相关说明材料。同时,应加强国有企业效益月报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统计范围和口径的核对,查找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及时加以解决,确保二者保持一致。
  (二)企业效益月报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数据;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应剔除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避免重复报送。
  (三)单户企业行业分类不应完全按照母公司所属行业的类别填报,应按照企业实际所属行业填报。

  四、各报送单位企业效益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附件7)进行核实,根据本地区情况增加和调整监测名单,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

  六、加强动态信息监测,及时上报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对策。密切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重视做好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形成的分析报告在上报本企业、本部门和本地区领导的同时,上报财政部企业司。财政部将对动态信息和分析报告上报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七、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的企业财务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报送系统报送,仍采取单机版方式报送,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