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7号 2008-2-25
现公布《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长 李金华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审计署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4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审计署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
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