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9〕172号   2009.12.3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编报工作有关事项
  (一)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年报在原指标体系和原统计系统上进行编报,编报内容与2008年年报相同(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见附件1.2)。

  (二)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http://report.ccgp.gov.cn/login.cfm)在线进行编报。单机版用户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tjzl/index.shtml)下载第三条“2008政府信息采购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进行安装。
  已经使用2008版的用户,则无需再重新安装或升级;目前还使用2008版以前版本的用户,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下载第四条“2008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自动升级程序”,下载后解压运行软件将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因文件损坏自动升级失败的老用户,请直接下载第三条“2008政府信息采购统计管理系统单机版”2008版完整安装程序进行安装,老用户安装之前请先备份数据库以便于恢复数据。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2009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年报编报完毕。网络版用户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单机版用户导出上报文件(格式为*.cz的文件)通过软盘报送。同时将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二、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有关事项
  (一)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采用新指标体系和编报方式以及新统计系统(即“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录入界面、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见附件3.4.5)。

  (二)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要求实时录入,即每发生一项政府采购活动录入一次,期末自动生成报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主要以采购合同要素为主,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可以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编报。

  (三)2010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分为网络版和单机版,单机版在具备互联网连接的条件下,可作为网络版客户端使用,即数据录入、报表生成等工作在本地计算机进行,数据上报时,身份验证后通过网络直接提交;在不具备互联网条件下,以数据盘形式(导出文件格式为*.cz文件)上报。网络版用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在线进行编报。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用户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软件安装程序或到财政部国库司领取软件安装光盘。根据有关实际情况,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使用网络版;所有采购人使用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

  (四)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季报,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年报,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三、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要求
  (一)各编报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汇总的组织落实工作,及时布置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准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