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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6]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报江苏省科技、税务、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由江苏省科技、税务、商务主管部门联合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宜。
4.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内科技、税务、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试点政策的资格。
四、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内科技、税务、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开展好沟通与协作,并根据试点实施情况,积极研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具体技术标准,以利于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改进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五、上述试点政策实施后,如国家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或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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