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便函[2008]115号            2008.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已经结束,针对各地反映出的政策执行标准问题,我们进行了全国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总局有关司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问题
(一)代收收入确认营业收入问题
对中国移动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中国移动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中国移动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预收话费结转收入问题
中国移动销售充值卡取得的预收话费款,无论充值卡是否到期,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以财务核算上结转收入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

(三)零次收费征税问题
中国移动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应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支付代理商手续费、佣金问题
中国移动支付给代理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佣金、手续费,应要求代理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具发票,代理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就其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收入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五)预收话费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问题
中国移动将预收话费存入银行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六)向关联企业提供场地、服务问题
中国移动向关联企业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七)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中国移动赠送话费行为,应以赠送话费确认的收入减去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得在未将赠送话费确认收入的前提下直接将销售折扣折让冲减当期营业额。

(八)国税函[2006]1278号文的执行时间问题
该文是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补充解释,对以前年度同样有效。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问题
(1)电信老职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移动子公司并入香港上市公司时,按规定承担的电信老职工工资、福利允许税前扣除。
(2)外包服务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问题
劳务公司的“外包服务费”不应计入企业应付工资,而应根据服务的性质,分别计入对应科目,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2.购入备件直接计入成本问题
系统扩容采购设备的同时购入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在领用时结转成本。购买时一次性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问题
(1)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问题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2006年7月1日以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缴存基数不能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7月1日以前,不超过所在省级政府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比例的,不再做纳税调整,仅就超过部分补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则不能突破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标准。
(2)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确定
对成员企业(分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所在的地级市的标准确定。
(3)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时,可否将正式职工与临时工工资合并计算,作为计提基数
中国移动没有为临时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只是支付劳务费的,不能将正式职工与临时工工资合并在一起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果为临时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临时工工资可以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1)与房屋一体的电梯折旧年限问题
房屋一体的电梯,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按房屋使用年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