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财金[2006]82号 2006-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负责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委托,协助办理中央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主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
(二)统计、汇总和分析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
(三)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类企业的出资行为;
(四)对金融类企业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五)检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六)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产权登记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制订、制作和印发。
第六条 各级主管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金融类企业在进行国有股权类资产评估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七条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职责划分
(一)金融类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负责统一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本级及其子公司的产权登记,并逐级对子公司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