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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1070号       2008.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作用,更好地为组织收入、加强征管、税制改革、宏观调控服务,税务总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发展的需要,结合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制定了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2009年企业集团监控报表制度另行下发)。按照新的报表制度,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标准和报表体系与上年保持一致,绝大部分指标保持稳定,报送时间适当延后,对报表任务的审核体系进行了完善。现将制度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与上年保持一致,主要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一)2008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户。

  (二)预计2009年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实行从立项至清算的全过程监控,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纳入税务总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对各地降低标准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果有关资料能完整填列的,可以一同上报税务总局,不能完整填列的则不得上报税务总局。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体系依然保持上年1张基本表、2张月报表和3张季报表的体系,分别是《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调查问卷(季报)》。其中《工业产品月报表》和《房地产企业季报表》指标不变,其他4张报表略做调整。

  《基本信息表》中,为方便企业填报增加了“是否实行新的会计制度”的选项,根据大企业管理需要增加了“上级关联企业主代码”,删除了“是否享受扩大增值税抵免政策”的选项。《税收月报表》中,为了解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投资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增加了“ 外购可抵扣固定资产 ”和“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两项指标,增设了体现从价消费税额情况的指标,调整并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相关指标。《财务季报表》主要指标保持不变,但在指标后标示出了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填报的指标名称。《调查问卷(季报)》增加了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应对危机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影响等几个问题。各报表的指标设置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1、附件2。

  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总局FTP/CENTRE/计统司/重点税源监控/2009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上报时间和地址
  2009年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期延长,为方便企业填报,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上报时间比上年延后两天,季报时间不变。即: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次月20日前,只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月份时,上报截止时间为季后22日前,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报表所属期为12月份时,报送时间为2010年2月10日前,各项报表仅填列年度累计数,其中《财务季报表》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的财务情况填报,《调查问卷(季报)》中的“全年”、“本年”改指为2010年。《企业基本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属性”指标为年初一次性填报,“主要统计指标”于数据取得的月份填报,“主要预测指标”于年初开始填报,并可按月进行修正。以上报送截止时间逢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