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2007-12-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

(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附件: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内容和格式规范(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