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资助少数民族电影译制;
5.其他经财政部和广电总局批准的,对电影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城市电影院的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凡申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应按国家管委会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向国家管委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或由省级管委 会代向国家管委会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向国家和省级管委会申请电影专项资金的程序由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必须履行电影专项资金交纳义务,于每月10日 前足额交纳上月应缴电影专项资金。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将不得申请电影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省级管委会应及时足额征缴电影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截 留和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管委会有权减少、取消或停止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征缴和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私设 “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县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协助省级管委会做好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的收 缴和使用工作,对瞒报或拖缴电影专项资金的电影院进行监缴和催缴。

第十七条 电影专项资金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