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教〔2006〕115号                    2006.8.17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91号 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我们修订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96〕803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电影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及《财政部关 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支两条线”原 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中央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电影专项资金。中央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各省级管委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国家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管委会办公室配置人员负责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 国 家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电影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和收支决算,经广电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负责对省级管委会电影专项资金的返还;
3.核拨经批准的项目资金;
4.对省级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 级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上缴。
2.审核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和上报。
3.编制本级电影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经同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国家管委会备案,并按经批准的预算核拨项目资金。
4.负责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电影专项资金在本地区的征收及使用情况,并于每年2月 底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书面报告。

第八条 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并于收到资金后当日内将资金 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 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 款国库”栏填写“就地入库”, “预算科目”栏 填写“8205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 征收电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地方政府已实 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省级管委会应按照地方收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广电总局实施收入收缴改革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缴按照中央非税收 入收缴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管委会依据各省份上缴数额的40%按季返还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 会安排使用。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资助城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
2.资助城市影院更新改造;
3.资助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