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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