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企业历史沿革
二、企业现有组织机构、股权结构、资产、人员和经营状况等(应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近三年承担军品任务和军品项目投资情况等(应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改制的具体内容:
(一)改制的原则、目标;
(二)参与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三)改制后的股权结构;
(四)改制后的组织机构;
(五)改制涉及军工设备设施及其资产情况(应附军工设备设施清单);
(六)改制后军品科研生产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职工安置方案。
五、改制效果预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附件2: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
一、企业及企业内部人员涉密基本情况;
二、企业安全保密工作体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密情况、安全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