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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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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7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经验,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除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已不能够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税务总局根据扩大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先期试点地区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扩大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以及相应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