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请认真做好广播影视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办发财字[2013]77号                                                  2013-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总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本次试点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为做好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政策,主动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广播影视单位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沟通汇报税负变化情况,使税务部门能更好的了解广播影视业务特点,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现行政策。

二、评估营改增对自身影响,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广播影视单位应根据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算对本单位营改增后税负变化进行评估、测算,根据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特点,适当调整设备更新周期。同时,广播影视单位应适应营改增后财务核算体系的变化,严格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管理。

三、适当调整经营策略,合理选择上下游合作伙伴。广播影视单位应在总结分析税改对自身税负变化影响的基础上,采取合理化分工方式,细化业务流程。在选择上下游合作伙伴时,要考虑营改增变化因素,适当调整定价策略、营销方式等。

四、积极争取过渡性财政政策。广播影视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财政部门在实施营改增试点中采取的过渡性财政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整体业务的统筹工作,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相关材料,争取通过财政政策降低对本单位的税负影响。

请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本省(区、市)各级广播影视单位,并跟踪了解本省(区、市)营改增试点情况,加强调查分析,遇到问题及时向本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反映,也可向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