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9]163号                          2009-12-29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后续法规——财税[2013]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9]185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23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发〔2009〕179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
鄂国税函[2009]12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赣国税发[2002]113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
赣地税函[2009]129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 ...
吉国税函[2009]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川国税发[1997]250号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
京发改[2008]1101号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
国税函[2009]56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税[2008]47号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
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财税[2001]198号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税总就资源综合等增值税政策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