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九、企业申诉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依据本规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有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http://hzs.ndrc.gov.cn)。

  附件一: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