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2007-7-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我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1、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用发电燃料(包括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范围。

  2、现场核查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