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
成立由商务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参加,部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商务部承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于12月3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各省(区、市)协调小组每周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部际协调小组定期向国务院报送简报。
(一)自查自纠。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1)。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1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18日前报省(区、市)协调小组,省(区、市)协调小组于1月2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自查自纠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二)联合检查。2012年2月至4月,各省(区、市)协调小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2),总体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检查要覆盖本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对跨省(区、市)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各省(区、市)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组织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督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肃整改。各省(区、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点地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组织第二次联合督查,督查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结果。
(四)建章立制。各省(区、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统一上报部际协调小组。部际协调小组汇总分析成员单位和各省(区、市)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引导企业改善经营发展方式的制度措施,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各省(区、市)协调小组于2012年6月20日前向部际协调小组报送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部际协调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国务院上报整体工作总结。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际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省(区、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税务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发展改革(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