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办建[2011]38号文件要求,编制完成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两年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推广面积不低于200万平方米,示范镇不低于12万平方米。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确定的绿色重点小城镇享受相应补贴政策,应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4、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应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3),并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个省上报的示范区镇均不超过2个。

5、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的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并组织对入围区(镇)的已有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及成效进行实地核查,最终确定支持对象。

(五)征集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各省(市、区)应对本辖区内重大项目予以调查、统计,对单个项目推广应用面积超过百万平方米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并填写重大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4),各省(区、市)应对重大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通过现有资金政策渠道予以适当支持。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申请,比照财办建[2011]38号文件执行,并进一步提高技术门槛要求,鼓励重大技术创新研发。

二、申请程序
1、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各类项目申请进行汇总,于201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文件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将本着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

2、联系人及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 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郭梁雨 010-88082216。

附件:
1. 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
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增推广面积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推广示范项目统计表
下载: rar 文件